
在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8级工伤赔偿纠纷中,申请人王于2019年2月开始在XX材料有限公司工作,2022年8月15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且在事故中无责任,后经鉴定为八级伤残。王索赔总额为3401.6元,但被申请人对部分费用具体数额提出异议,指出申请人未提交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护理费的有效证据。李杨作为申请人代理人,精准梳理案件事实,拆解法律争议焦点。最终仲裁裁决支持了申请人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多项费用,但扣除已支付的1850元及未提供有效证据部分,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费用共计2579.45元,驳回了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王是唐山XX材料有限公司员工,2021年12月27日在中国公司投保多项人身保险,2022年8月15日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且负全责。王请求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19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称原告未能证实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伤残等级,无权主张伤残保险金。李杨和徐律师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结合法律法规与司法实践制定维权方案。法院认为电子保单真实有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1000元,包含住院定额保险金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原告承担1,018元案件受理费,被告承担1,172元案件受理费,被告需自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保险金,逾期承担加倍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还有一起100万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周X与被告王、张存在借贷关系。2025年9月3日,王向周X借款100万元,约定2025年10月15日偿还,有3000吨铁精粉作为抵押,但到期王未偿还本金,铁精粉也未交由原告处理。周X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用。李杨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法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王和张未出庭,法院缺席审理。查明王已偿还10万元本金,尚欠90万元,张虽在借条及保证书中签字,但无证据证明其参与借款。最终法院判决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周X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驳回周X关于利息和张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100元,由原告周X负担1190元,被告王负担100元。
李杨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严谨细致的办案风格和客观理性的法律思维,在这些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和好评。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