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辽宁省某市的一起法庭上,一场涉及合同诈骗的案件正在审理。被告人任XX、姚XX、倪XX、曹XX、李某某、陈X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出,2018年间,任XX等人明知“某车前程公司”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材料骗取融资租赁公司贷款,仍介绍他人提供身份信息、协助办理手续,帮助该公司骗取福州某融资租赁公司共计1193万余元。其中任XX参与骗取205.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余被告人参与骗取35至41万元,数额巨大。
任XX被指定由辽宁盛举律所的张相奎律师担任辩护人。张相奎律师执业十余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几千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他接受指定后,全面查阅卷宗,会见了被告人任XX。任XX对指控基本事实无异议,且认罪认罚。
张相奎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和扎实的法律知识,提出了几点关键的辩护意见。他查阅了《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自首等相关条文,依据法律规定,指出任X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介绍、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同时,任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且任XX无实际获利,主观恶性较小,他请求法院从宽处罚,采纳公诉机关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建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XX等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帮助他人骗取对方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中任XX数额特别巨大。但任XX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最终判决被告人任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事后可以看出,这起涉案金额巨大的合同诈骗共同犯罪案件中,张相奎律师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基础上,精准论证了从犯、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成功说服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使任XX在三名从犯中虽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但仍获得相对较轻的刑罚。这充分体现了张相奎律师“专业精进崇德尚法”的执业理念,以及他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通过有效沟通和量刑协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的执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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