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轻言承诺,但每一个承诺都全力以赴。”祁月律师始终践行着这一理念。在某热力公司与蒋某的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蒋某主张被告2000年末未经同意安装管线,导致无法经营,要求拆除管线、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100万元。案件初始,情况对被告极为不利,原告的诉求看似合理且金额巨大。
祁月律师接手此案后,迅速展开工作。他仔细查阅案件相关资料,积极收集证据。通过深入调查,他发现房屋在2007年至2024年7月持续出租,这一关键证据成为案件的突破口。他向法院举证,说明实际改造时间为2007年而非2000年,且改造经当时租户同意,房屋长期出租未受影响,原告主张损失缺乏依据。最终,法院采纳了他的观点,仅支持2024年8月后的租金损失,按月4808.9元计算,驳回此前17年索赔,同时仅判拆除墙上管线及恢复地面,减轻了被告义务,原告还承担了大部分鉴定费和诉讼费。祁月律师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被告减损近百万元索赔,有效维护了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再次得到体现。被告姜某向某银行借款17万元用于购房,后违约停止还款,银行起诉要求偿还剩余本息,并对抵押房产优先受偿。被告虽承认欠款事实,但因失业无力偿还。祁月律师代理银行出庭,提交了借款合同、放款凭证、还款明细、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等完整证据链。他精确计算了复杂的利息结构,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在他的努力下,法院全面支持了银行的诉请,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确认银行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祁月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银行快速收回不良贷款、降低坏账风险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
在股东强免总经理的案件中,祁月律师依旧践行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控股股东利用多数决强行通过决议免去原告推荐的总经理职务,原告认为决议违反公司章程及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祁月律师代理原告,精准抓住章程漏洞,指出股东会仅有聘任权而无解聘权。他梳理历年章程修正案及股权转让协议,成功论证股东会免职决议违法公司章程。最终,法院撤销了股东会的免职决议,有效遏制了大股东滥用权利,维护了原告作为小股东的合法经营权。
祁月律师在一个个案件中,用实际行动坚守着自己的执业理念,在法律的道路上不断前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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