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起案件是王X与天某某科技(大连)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但审理法院是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王X作为原告,而被告是天某某科技(大连)公司。原告王X是被告公司证券投资者,2020年X月XX日,大连证监局对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001号。王X购买被告公司股票的时间在被告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揭露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产生了投资亏损。王X认为自己因被告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事受到损失,要求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2799.11元,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0.84元、印花税2.80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而被告天某公司辩称,其遭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中性行为,不应被认定为虚假陈述行为,原告所主张的投资损失与公司遭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不应赔偿原告主张的损失。
接到起诉书时,王X心里特别没底,毕竟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复杂,涉案标的规模大、主体多元且牵连广泛,法律适用还需跨多领域专业知识。王X整夜睡不着,担心自己的投资损失要不回来。
就在王X焦虑不安的时候,他找到了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徐晓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他还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
徐晓律师介入后,开始了一系列工作。他多次会见王X,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在阅卷过程中,仔细研究每一页资料,从大量的文件中寻找关键证据。他提交了多份法律文书,包括《代理词》等,在《代理词》中,徐晓律师的核心逻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王X购买股票的时间和亏损情况符合法定损失的因果关系,被告的违法行为导致了王X的投资损失,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天某某科技(大连)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投资损失共计2802.75元。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王某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予退还。王X原本担心一分钱都要不回来,没想到能成功获得赔偿,心里的石头总算落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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