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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杜X提起公诉,指控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杜X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提供本人银行卡并配合人脸识别,协助转移资金101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杜X面临着较为严重的刑事处罚风险。
张琪律师接受委托后,展现出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能力。他及时会见被告人,全面查阅案卷材料,准确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围绕被告人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等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依法提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争取从宽处理。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张琪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节点。他深知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在量刑中的重要性,通过充分的证据组织和法律观点的阐述,为被告人的从轻处罚奠定了基础。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杜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法院认为被告人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但因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依法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采纳了辩护意见及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与通常此类案件的量刑相比,杜X获得的缓刑判决无疑是较为优越的结果,这也体现了张琪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专业价值,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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