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是朱先生,被告是西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先生本想安安稳稳买套房子,20XX年XX月XX日,他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认购了“XXX”的一套房屋,签约面积35.X1平方米,单价1X500元,总房价XX124X元。当天他就交了50000元定金,之后又按约定支付了剩余的首付款,一共付了33XXXX元。
后来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一切看似都很顺利。可没想到,20XX年X月份房屋实测面积出来了,变成了43.X1平方米,按照合同约定单价,朱先生得补交房款14X000.24元,就算开发商给了优惠,他还是得实缴11X400.1X2元。朱先生只是个普通工薪阶层,这额外的十几万购房款他实在拿不出来。
朱先生接到开发商要求补款的通知时,整个人都懵了。他整夜睡不着觉,担心自己的钱打了水漂。为了解决问题,他向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反映情况,开发商当时也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还首付款。可协调结束后,开发商却迟迟不退款,朱先生多次催促也没用。无奈之下,朱先生只能把开发商告上法庭。
朱先生在走投无路的时候找到了李斌律师。李斌律师介入后,首先多次会见朱先生,详细了解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在会见过程中,朱先生情绪很激动,反复说着自己的难处和担忧,李斌律师耐心倾听,安抚他的情绪。
李斌律师仔细查阅了大量的案件材料,包括《商品房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律师函、转账凭证、收据、微信聊天记录等,阅卷页数达上百页。通过认真分析,他发现开发商虽然声称朱先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构成违约,但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
李斌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代理词》,核心逻辑是合同履行应遵循平等、自愿原则,现在房屋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差距大,朱先生明确表示无力支付新增房款,不愿继续履行合同,所以合同应当解除,开发商应退还已收房款。
李斌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50+件,其中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60%,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商品房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应当解除,解除时间为20XX年XX月XX日。开发商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朱先生退还购房款33XXX5元。朱先生原本担心钱要不回来,现在成功拿回了首付款,心里的大石头终于落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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