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基本事实
上诉人赵X和被上诉人周X是母子关系,被上诉人孙X和周X在2014年7月2日登记结婚。2015年,孙X和周X买房时,赵X支付了首付款和契税311360元;同年孙X注册成立鲜果铺,赵X又支付了转让费、房租、装修费和进货费等共计952508元。赵X觉得这些钱都是借给他们俩的,就要求孙X和周X一起还钱。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赵X认为自己给儿子儿媳的钱是借款,要求他们共同返还。孙X则辩称,赵X提交的证据没办法证明双方有借贷的合意,这些钱不是借款。而且赵X和周X是母子关系,周X在离婚诉讼期间的自认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自认。同时,店铺是家庭共同经营,赵X的出资属于投资行为,不是借款。周X在一审的时候认可借款事实,但二审没到庭。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一审的时候,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赵X在孙X和周X购房以及经营店铺期间确实有出资行为。围绕借贷合意这个核心争议焦点,法院对双方提交的银行流水、店铺经营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二审中,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并且对双方提交的新证据进行了质证审查。赵X虽然提交了款项支付凭证,但是没有借条等直接证据能证明和孙X、周X有借贷合意。
法院的认定逻辑
借贷合意认定
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需要有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这两个核心要件。赵X只提交了款项支付凭证,没有借条等能直接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而且赵X和周X是母子关系,案件又发生在周X和孙X离婚诉讼期间,周X的自认会损害孙X的诉讼权利,所以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自认,不能免除赵X的举证责任。
购房款性质
赵X作为周X的母亲,在子女购房期间提供资金支持,在没有借贷合意相关证据的情况下,结合亲属间的特殊关系,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没办法认定这笔钱是借款。
店铺相关款项性质
案涉店铺是在孙X和周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的,赵X作为家庭成员,她的出资行为符合家庭共同经营的日常情形,应该认定为投资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出资是借款,而且投资款具体金额也缺乏充分证据佐证,所以对赵X要求返还这部分款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举证责任分配
孙X对赵X的借贷主张提出了反驳,但是赵X没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所以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的举证责任分配没有问题。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了上诉人赵X的上诉请求,维持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也就是驳回赵X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5924元,由上诉人赵X负担。
这个案子是由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的李丹律师代理的。李丹律师在婚姻家事、建设工程、民商事疑难案件等领域都有丰富的经验。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在涉及金钱往来的时候,尤其是亲属之间,一定要有明确的借贷合意,最好能签订书面的借条。这样在发生纠纷的时候,才能有足够的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在出资参与家庭经营的时候,也要明确出资的性质,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结尾
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中,母亲赵X出资百万却没能要回借款,法院最终驳回了她的请求。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在处理经济事务时,要注重证据的留存和法律关系的明确。李丹律师拥有16年的执业经验,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深厚的法学功底,比如北京大学法学专业和西北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打下的基础,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借贷关系认定问题时格外从容。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他在本案中准确地找到了借贷合意这个关键突破口,帮助被告取得了良好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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