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仅严重损害了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对于涉案的当事人来说,一旦罪名成立,面临的将是严厉的刑事处罚,可能会失去自由,还会给个人和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
唐就陷入了这样的困境。他因涉嫌销售假冒某知名品牌润滑油等油料产品被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他与同案被告人长期进行此类违法销售活动,唐的销售金额达38万余元,被查获未销售产品价值4.85万元,从同案被告人处进货金额更是高达121万余元。案发后,唐被刑事拘留并逮捕,他和家人陷入了深深的绝望之中。这个案件的难点在于证据的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握。销售金额的确定、是否构成自首等问题都存在争议,每一个细节都关系到唐最终的量刑结果。
就在唐和家人感到无助的时候,他们找到了四川典度律师事务所的徐存江律师。徐存江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毕业于四川警察学院。他是四川典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也是该所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执业至今,他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案件占比约60%,同时在强制措施变更、量刑认定等细分类型上有丰富实践经验,此外,在工伤事故、婚姻家事、合同纠纷领域也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他曾担任多家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上市公司项目法律顾问,办案区域遍布凉山地区的盐源县、德昌县、昭觉县、木里县、冕宁县等多地。
徐存江律师接手案件后,凭借丰富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首先对案件证据进行了细致的审查。他发现本案证据不能直接证实唐销售的商品商标与被侵权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曾经在处理多起刑事案件的经历让他知道,证据的精准把握是辩护的关键。于是,他围绕这一问题展开深入调查和分析,为后续的辩护奠定基础。
在辩护过程中,徐存江律师提出应认定销售金额为已查实买家的38.605万元。他凭借在强制措施变更和量刑认定方面的经验,敏锐地意识到销售金额的认定对量刑有着重要影响。同时,他指出唐在一般性排查时主动交代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并且强调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产品未对买家造成实际损害,请求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后,虽然未采纳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但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认罪认罚、初犯、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意见,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宣告唐缓刑。最终,被告人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徐存江律师一直秉持着“案件精细化办理,以尚法之心,行正义之举”的执业理念。在这个案件中,他准确把握案件证据情况,围绕关键辩点展开有效辩护,尽管自首意见未被采纳,但成功促使法院全面采纳其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判决,使其免于实刑羁押,充分体现了他在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的专业能力与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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