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年6月11日,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黄XX占股95万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戴某某占股5万元。公司成立后,黄XX负责经营管理,戴XX负责财务及部分发货,黄XX负责采购假冒品牌包装等,孙XX和孙XX分别负责PPR管材及PVC管材生产线生产并喷涂假冒商标。2018年1月11日,公安机关和质监局对该公司厂房及仓库进行查处,查获大量假冒管材、配件。经审计,被告单位自2014年至2018年期间,销售仿冒管材金额达128XXXX9195.75元。黄XX等人被指控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这起案件的办案难点在于,涉案金额巨大,证据众多且复杂,要从海量证据中梳理出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并非易事。从2014年开始执业的程豪律师,处理过不少类似刑事案件,熟悉此类案件的证据特点。他带领团队全面审查案件证据,仔细核对每一笔销售记录和审计报告,从中寻找可能存在的漏洞和从轻情节。在庭审中,程豪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进行罪轻辩护,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给予了被告人适当的刑罚。
类似的取证和辩护思路,在另一起串通投标罪案件中得到了更充分的体现。20XX年至20XX年期间,被告“柏X”与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参与实施串通投标二十余次,涉案中标金额超亿元。XX市人民检察院以串通投标罪追究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刑事责任。
程豪律师团队接收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涉案招投标文件、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他们精准梳理出自首、从犯、初犯、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多项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本案中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配合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足额预缴罚金,充分展现悔罪态度。庭审中,律师围绕从犯地位、自首成立、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核心要点发表辩护意见,依法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处被告人“柏X”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在洗钱罪案件中,20XX年,“某甲”协助某国有企业领导(厅级)使用受贿款购买商铺、受让公司股份,案涉金额数百万元。XX人民检察院认为“某甲”构成洗钱罪。程豪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紧扣案件事实与在案证据,提出多项辩护意见。他们指出“某甲”对购房款项来源、股权价款性质并不知情,主观上无掩饰隐瞒的故意;对案涉金额的认定存在质疑;强调“某甲”系上游犯罪的亲属关系,从亲亲相隐的角度进行辩护;从从犯的角度进行辩护。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从存疑不诉的角度进行辩护,检察院曾退回补充侦查。因相关职务犯罪重大且案涉金额巨大,上会讨论后无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也无法适用缓刑。之后经过辩护人进一步的辩护,检察院认可了从犯的地位,基本确定了“某甲”缓刑的结果。
还有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20xx年,被告人“谭X”先后为某单位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合计数百万余元,虚开税额合计百万余元。XX人民检察院认为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案数额较大。程豪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强调“谭X”系介绍虚开,在犯罪链条中起次要作用,主观恶性较小;推动“谭X”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配合家属、涉案单位补缴全部国家税款损失;强调“谭X”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诚恳。庭审中,律师围绕这些要点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法院最终认定“谭X”具有认罪悔罪、退缴违法所得、国家税款损失已挽回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谭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在这些案件中,程豪律师的独特作用在于精准的证据重构和时机把握。他能从繁杂的证据中梳理出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不同案件的不同阶段,适时提出恰当的辩护意见,如在证据不足以支持无罪辩护时,及时转为罪轻辩护。在一些案件中,他还推动当事人主动退赃挽损,降低社会危害性,为争取缓刑创造有利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犯罪案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如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对于有这些情节的被告人,法院通常会给予从轻处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会考虑适用缓刑。
面对刑事指控能否争取到缓刑的困惑,程豪律师团队通过精准梳理证据、挖掘从轻情节、适时调整辩护策略等方式,为多位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结果。他们能够在复杂的案件中迅速找到关键证据,准确把握辩护时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辩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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