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8月14日,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的刘XX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5月26日至6月2日,范X、许X、刘XX、寇X等人经共同谋划,在夷陵区某某乡镇某村村民家中,以“板九”方式开设赌场3次,涉案赌资共计25万元,范X抽头渔利1.77万元。其中,刘XX受范X安排,担任“钉子队长”,负责寻找赌场位置、运送赌具、沿途望风等辅助工作,三场赌局中累计获利1000元。案发后,刘XX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初期未如实供述,后在审查起诉阶段逐步坦白。
此时,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的周俊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刘XX的辩护人。周俊律师执业证号为14205200010726976,自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是中国律师协会和湖北省律师协会会员,同时担任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等多个职务。他擅长刑事辩护等多个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功底。
这起案件存在诸多难点。其一,需要准确认定刘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判断其是否为从犯;其二,要证明刘XX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其三,需说服法院刘XX符合缓刑条件。
周俊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策略。他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全面查阅案卷材料,梳理刘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获利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他依据相关法律提出核心辩护意见。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刘XX仅负责寻找场地、运送赌具、望风等辅助工作,未参与赌场组织、抽头渔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刘XX到案后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刘XX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在法院审理阶段,刘XX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000元、退缴赌资20000元,并预缴罚金10000元,充分体现悔罪态度,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条件。庭审中,周俊律师围绕上述要点展开有力辩护,强调刘XX并非赌场的组织者、策划者,主观恶性较小,且已全部履行财产性义务,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2026年2月6日,案件有了结果。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周俊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刘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刘XX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刘XX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缴赌资、预缴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最终判决被告人刘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同时对刘XX退缴的违法所得1000元及赌资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对于类似的共同犯罪案件,准确认定从犯情节至关重要,这能为当事人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当事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会得到法院的考虑;律师全面、深入地分析案件,依据法律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对案件结果有着关键影响;此类案件中,证明当事人符合缓刑条件,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更有利的刑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犯罪案件,准确认定犯罪情节、合理适用法律是关键。周俊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辩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业证号为14205200010726976的周俊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能力,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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