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8月,XX公司因与马X、XX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至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院。鲁春雷作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XX公司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2021年7月18日至2024年7月17日期间租金987259元、违约金197451.8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则辩称因疫情无法经营,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原告未及时催缴租金,且已于2024年7月搬离租赁房屋。
鲁春雷所在的律师团队此前处理过多起租赁合同纠纷,熟悉此类案件的办案流程和证据规则。在办案过程中,他们收集了原告与马X2019年4月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免租及违约金条款等。通过审查合同和双方的履行情况,发现马X按约支付首年租金341425元,尚欠合同期内租金409711元;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马X以XX公司名义继续使用案涉房屋至2024年7月。同时,原告已制定案涉房屋后续市场租赁价格,且马X未举证证明其财产与XX公司财产相互独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且出租人未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承租人应按约定支付租金。法院依原告制定的市场价格核算出合同到期后16个月的租金,与合同期内欠付租金合计支持789467元;马X作为XX公司唯一股东,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曾向被告主张租金及续签合同,故对其违约金诉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马X、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XX公司房屋租金789467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31.2元,由二被告负担5847.5元,原告负担1883.7元。
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对于出租方而言,在合同到期后若未续签但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要及时主张租金和续签合同,否则可能影响违约金的诉求。对于承租方来说,要注意保存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在涉及公司与个人财产混同的情况下,股东要注意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避免承担连带责任。
从司法实践来看,此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法院越来越注重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和市场价格来核算租金。对于违约金的支持,会严格审查出租方是否有主张租金和续签合同的证据。此外,在认定公司与个人连带责任时,会要求股东承担举证责任。鲁春雷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处理方式,为同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其对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对法律规定的准确把握,有助于当事人在纠纷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鲁春雷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166件,在经济纠纷领域有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在建设工程、买卖、借贷等细分类型案件上有丰富经验,此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成功处理,再次展现了他在相关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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