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2月4日2时许,大化县发生一起斗殴事件。被告人蓝xx在“布xxx”门前对路过的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争吵。之后,唐XX、蒙Xx等人手持器械与蒙X、韦X等人对峙并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等四人轻微伤。大化县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对蒙Xx、唐XX等七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并给出量刑建议。蒙Xx的辩护人正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的陈俊全律师,他自2017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领域经验丰富。
陈俊全律师提出两点关键辩护意见。其一,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案件起因是蓝xx酒后辱骂、挑衅,属“无事生非”。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他们殴打时间不长,虽持械但未实际使用,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其二,蒙Xx具有多项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现场等待并配合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他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还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蒙Xx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法院最终判决,七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蒙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唐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卢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蒙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蓝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蒙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韦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典型意义。在罪名认定方面,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提醒司法人员要综合考虑案件起因、行为目的和方式等因素准确认定罪名。在量刑情节认定上,明确了自首、获得谅解、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情节在量刑中的作用,为律师在辩护中争取从轻处罚提供了思路。对于当事人而言,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罪行、争取对方谅解等行为有助于获得从轻处罚。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刑事犯罪案件中,罪名的准确认定和量刑的合理判定是司法机关和律师关注的重点。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案件的具体情节、当事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律师在辩护过程中,需要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准确适用法律,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同时,这也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对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的重视,鼓励当事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罪行,以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此外,对于类似的斗殴案件,司法机关会更加注重对案件本质的分析,避免简单地以聚众斗殴罪定罪,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准确认定罪名,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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