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3月27日,位某的朋友杨先生因资金需要,向位某借了15万元,并让位某把钱转到王女士的银行卡里。4月2日,杨先生又通过微信向位某借了3万元。两笔借款加起来一共18万元。借款到期后,杨先生没还钱。位某一怒之下,把杨先生和王女士都告上了法庭,要求杨先生还钱,还要求王女士在1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王女士慌了,她觉得自己很冤枉。她只是应杨先生的要求提供了银行账户,又没参与借款的事,也没用这笔钱,怎么就要担责呢?王女士尝试和位某解释,但位某根本不听,坚持让她担责。王女士心里很焦虑,反复想不通,觉得自己怎么这么倒霉,无端被卷入这场纠纷。
后来,王女士经人介绍,找到了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的周爱荣律师。周律师执业多年,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经验丰富。周律师仔细梳理材料时,发现了一个关键细节:王女士虽然提供了银行账户,但她并没有参与借款的磋商,也没有实际使用这笔钱,和位某之间没有借贷的合意。
围绕这个细节,周律师制定了诉讼策略。他指导王女士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和杨先生的聊天记录,证明王女士只是提供账户,对借款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情;还整理了银行流水,显示王女士没有使用这笔借款。
庭审中,位某坚持认为出借银行账户就该担责。周律师则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抗辩,指出借款合同的相对方是位某和杨先生,王女士只是代为收款,不是借款人也不是保证人。而且,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单纯出借银行账户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女士既没从中获益,也没作出借款的意思表示。
经过激烈的交锋,法院最终采纳了周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王女士与借款事实没有关联,驳回了位某要求王女士承担补充责任的诉讼请求,判决仅由杨先生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及逾期利息。听到判决结果,王女士一直悬着的心终于落了地,长长地松了一口气。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
第一,借钱时明确约定借款人,转账尽量直接转给借款人。
第二,别随便出借银行账户,避免卷入不必要的纠纷。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在民间借贷中,要明确借款责任主体,不能随意让他人担责。在这个案子里,周爱荣律师精准锁定合同相对性,纠正了“出借账户即担责”的误区,成功为委托人王女士免除了15万元的不当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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