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前妻拒绝探望孩子是合理的吗?
起诉前妻拒绝探望孩子是合理的。离婚时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需要按照双方的协商或者是法院的判决书中的相关规定向孩子准时足额的支付抚养费用,同时没有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拥有探望孩子的权力,如果对方拒绝,并且协商无效的,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
二、相关内容拓展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
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如果前妻拥有孩子的抚养权,那么男方是有探望孩子的权力的,探望的周期、地方、方式时间都需要按照双方的约定或者是法院的判决结果执行,如果前妻以各种理由不让男方探望孩子的,可以向女方提出合理的要求,如果还是不同意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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