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平常的凌晨,一场冲突打破了夜晚的宁静。被告人甲、乙、丙等多人在某酒吧外与他人发生纠纷并扭打起来。冲突结束后,部分被告人觉得自己吃了亏,便提议进行报复。于是,甲打电话邀约了丁某前来帮忙。丁某到场后,从车上取出木棒分发给众人,随后众人持械在酒吧内外对被害人进行了多次殴打,导致三名被害人以及丁某本人都受了轻微伤。
在这类聚众斗殴案件中,普通人存在一些高频踩坑行为。其一,义气用事参与斗殴。很多人在朋友的邀约下,没有考虑后果就参与其中,像丁某一样,仅仅因为朋友的请求就卷入了犯罪。这种行为的隐患在于,一旦参与斗殴,就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即使是从犯也不能免责。其二,不了解法律规定。很多人以为只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不会被判刑,实际上聚众斗殴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严重伤害,都可能构成犯罪。
面对这样复杂的案件,黄学良律师介入了。黄学良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自2019年开始在四川厚浪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他是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四川厚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期间,他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专精于刑事辩护案件。他擅长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质证、量刑情节、强制措施变更等方面具备成熟辩护经验。
在这个案件中,黄学良律师担任被告人丁某的指定辩护人。他首先进行了细致的取证工作,收集了丁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等证据,以证明其自首情节。在调解方面,他积极推动各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在诉讼过程中,他精准抓住从犯、自首、初犯、赔偿谅解等多层次从轻情节,提出“丁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并取得谅解”等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认定丁某在聚众斗殴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同时认定其自动投案构成自首,进一步从轻处罚。黄学良律师成功为被告人丁某在持械聚众斗殴(法定刑三年以下中争取到有期徒刑一年的较轻刑罚。
黄学良律师始终秉持“以法律为依据,以证据为基础,以专业为支撑,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司法公正”的执业理念。在处理案件时,他优先考虑调解,降低当事人的成本,必要时精准诉讼,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他用专业和尽责,为当事人在法律的道路上保驾护航,让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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