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原告陆XX以被告龚XX婚后出轨导致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修改前的《婚姻x》规定,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往往缺乏明确的、统一的标准,这使得很多像龚XX这样不同意离婚的被告,在面对原告以“出轨”等理由提出的离婚诉求时,陷入了不利的境地。因为只要原告提出一些所谓的“证据”,法院就有可能认定感情破裂而判决离婚。
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的施贝贝律师接受龚XX的委托后,开始了细致的工作。施贝贝律师在答辩中明确指出,原告主张的“出轨”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未能达到《民法典》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离婚标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该条还列举了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明确了“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相比之前的规定更加细化和明确。
在庭审中,施贝贝律师陈述了双方自由恋爱、结婚多年、育有子女的良好感情基础,并解释了双方分居的原因是顾及原告心理健康,强调了夫妻和好的可能性,动摇了法官认定感情破裂的心证。对于原告提出的分割拆迁款等诉求,施贝贝律师明确指出相关款项为家庭共同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离婚诉求未获支持的情况下,避免了财产分割问题的复杂化。最终,法院采纳了施贝贝律师的观点,判决不准离婚。
在另一起2025年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债权债务案件中,原告赵XX主张被告孙XX向其借款40万元,仅有孙XX亲笔出具的两份借条,无转账记录。此前的规定对于大额现金借贷关系的认定,往往要求有转账记录等交付凭证,仅有借条很难得到法院支持。施贝贝律师作为赵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化了借条的证明力,借条内容清晰、形式完整,且由被告亲笔签名,本身就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同时,施贝贝律师提供了原告名下某公司工商信息,侧面证明原告具有一定的现金出借能力,对“现金交付”的合理性进行了补强。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施贝贝律师代理原告清晰陈述事实,提交证据,使得法院依据原告的主张及证据作出缺席判决,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施贝贝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这两起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民法典》等法律的修改,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也让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时更有依据。这些法律变化不仅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司法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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