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月,XX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原来,XX受雇于JX,共同经营“XXX”淘宝网店,在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期间,通过微信联系、快递送货的方式,向多地买家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德国药品,累计销售金额达XXX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JX住处查获未销售的同类进口药品若干,货值金额XX余元。经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涉案药品均因未取得国家进口药品批准文号,被依法按假药论处。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对XX、JX提起公诉,且因涉案药品主要面向婴幼儿、儿童,XX量刑面临不利。
法院经审理,认定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坦白、当庭自愿认罪、初犯等从宽情节,判处XX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这样的规定下,XX因涉案药品面向婴幼儿、儿童,可能面临较重的处罚。
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的陈军律师接受XX委托后,第一时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逐一核实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销售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认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陈军律师发现,涉案药品系符合国外生产质量标准的药品,仅因未取得国内进口批准文号被“按假药论处”,与传统意义上“成分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假药存在本质区别。同时,确认XX仅受雇担任网店客服、领取固定工资,未参与药品采购、定价、资金管控等核心环节。
随后,陈军律师确定“从犯认定+情节辩护+缓刑争取”的核心辩护方向。庭审中,他围绕XX的犯罪情节,提出三项核心辩护意见:一是XX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二是XX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符合从宽处罚条件;三是X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涉案药品未发现对人体健康造成实际危害,其社会危害性与传统假药犯罪存在明显区别,建议法院对其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新的司法解释更加注重对案件具体情况的考量,对于像XX这种虽销售“按假药论处”药品,但未造成实际危害且有从宽情节的情况,给予了更合理的量刑空间。最终,法院采纳了陈军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XX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这一案例体现了法律的进步,也彰显了陈军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关键作用。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