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12月,郭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向亲戚焦某借款60万元。焦某借用朋友在投资担保公司的存款,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银行卡转借给郭某,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2015年3月,郭某分两次偿还本金20万元,此后陆续支付10.6万余元,焦某称该款系利息,郭某则认为应折抵本金。2021年9月,郭某再次偿还本金1.5万元,尚欠本金38.5万元未还。焦某多次催要未果后提起诉讼,诉请郭某偿还借款本金38.5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起诉时为66.7万余元,本息合计超过105万元。
一审判决被告郭某偿还借款本金385,000元及相应利息,结息时扣除已付利息106,016元。此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若利息约定明确,借款人需按约定支付利息。在本案中,若按原告主张的2分月息计算,郭某需承担高额利息,还款压力巨大。
被告郭某委托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马洁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马洁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分析,制定了多层次的抗辩策略。第一层,质疑原告债权人资格,指出案涉资金并非焦某自有资金,请求法院确认焦某是否具备合法的债权人资格;第二层,主张利息约定不明,认为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焦某所称“2分利息”缺乏充分证据;第三层,主张借款合同无效,提出借款资金来源系焦某向投资担保公司转贷所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第四层,主张已付利息折抵本金,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后,郭某已支付的10.6万余元利息应折抵借款本金;第五层,主张按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
2020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否则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旨在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在本案中,若按修订后的规定,案涉借款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郭某只需偿还本金及按较低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最终,虽法院未采纳马洁律师关于“合同无效”及“利息约定不明”的主张,但在其有力抗辩下,原告主动让出部分利息,法院按较低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息,大幅降低了郭某的还款压力。这一案例体现了法律修订对民间借贷纠纷的重要影响,也彰显了马洁律师在处理复杂民间借贷纠纷时的专业能力和为委托人争取权益的努力。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