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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贷款中介服务合同引发的小额诉讼纠纷中,原告某咨询公司起诉被告王X,依据《商务咨询服务协议》,以协助被告成功放款35万元为由,要求被告支付6%的服务费共计21000元及利息。被告王X称原告仅将其带到金融机构门口就离开,所有贷款流程均由自己独立完成,原告未提供实质性服务。按照南京法院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注重实际履行情况的审查习惯,这类案件需要证明对方是否真正履行了合同义务。这类案件的处理,对本地律师的举证方向提出了新要求。
江苏薛立新律师所在的江苏惟开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薛立新律师作为专注合同纠纷领域的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三项关键抗辩。一是指出原告未实质履行合同义务,仅陪同到场,未参与贷款审批等核心服务;二是表明原告对贷款关键信息不知情,对基本事实表述错误;三是强调贷款系被告独立完成,原告未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通过这些抗辩,清晰地呈现了原告在合同履行中的瑕疵。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薛立新律师的观点,认定原告在履行服务协议过程中存在明显瑕疵,结合被告实际获得贷款的事实,酌定服务费为6300元,驳回原告诉请的利息及剩余服务费。在处理合同纠纷之余,薛立新律师在公司股权领域同样注重本地司法实践的地域特点。此案件表明,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不同地区的处理差异可能直接影响结果,南京法院注重实际履行情况的审查方式,使得案件的裁判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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