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中被继承人姚X与郑XX育有三名子女:郑X(女)、郑XX、郑XX。母亲姚X于2006年去世,父亲郑XX于2023年去世,两位老人生前均未留下任何形式的遗嘱。二原告(郑XX、郑XX)主张,父母的晚年基本由他们二人出资出力赡养,尤其在父亲郑XX住院期间,被告郑X(其姐姐)长期未曾探望,未尽到作为子女的基本赡养义务。被告则主张母亲生前曾有“口头遗嘱”,表示要将涉案房屋留给她,但无法提供任何书面或有效证据。双方就1101号房屋、302号房屋售房款、银行存款及抚恤金等遗产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二原告遂诉至法院。
接受二原告委托后,信之源律师事务所的冯律师和陈律师迅速展开了系统性的证据组织工作。他们的核心策略是:用扎实的证据,将二原告的“尽孝”这一抽象行为,量化为法律上可以“多分遗产”的明确依据。为此,两位律师全面搜集并整理了二原告为父亲郑XX垫付的各类费用凭证,包括医疗费15万余元、护工费25万余元、保姆费4万余元,以及丧葬费、亲友招待费等,各项垫付及开支合计高达50余万元。这些转账记录、医疗票据、护理合同形成了完整且闭合的证据链,无可辩驳地证明了二原告对父母,尤其是对父亲晚年生活及身后事宜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在财产分割的具体策略上,代理律师申请法院对核心争议财产——1101号房屋进行了市场价值评估,评估价为575.58万元。律师据此主张,二原告在法定继承的基础上应当各多得10%的份额。对于被告提出的“口头遗嘱”抗辩,代理律师明确指出其无法提供任何证据,成功说服法院不予采信。而对于302号房屋约326万元的售房款,律师提交了被继承人郑XX亲笔签名的声明等关键证据,虽因涉及案外人利益,法院未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但为二原告后续另行主张权利埋下了伏笔。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认定,由于二原告在父亲住院期间较被告付出了更多的时间、精力,尽了更多的扶养义务,因此在遗产分割时可以适当多分。法院判决1101号房屋由二原告各继承50%份额,郑XX及姚X名下各银行账户的存款余额及利息也均由二原告各继承50%。同时,考虑到被告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权益,判决二原告给付被告折价款180万元。这一结果,意味着尽孝的子女不仅获得了房屋的全部份额和绝大部分存款,更在折价款的支付上占据了主动,真正实现了“多劳多得、尽孝者受益”的实质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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