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刑事案件中,一份不起眼的谅解书,往往能成为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证据。下面这起诈骗案便是如此。
本案为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诈骗刑事案件,案号为(20XX)甘XXX刑初XX号。被告人AX编造平凉农商银行“三八”妇女节为女员工发放化妆品福利、共同投资利润平分的虚假事由,诱骗被害人B某出资XXX元,所骗款项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之后,AX因涉嫌诈骗罪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以崆检刑诉〔20XX〕XX号起诉书指控AX犯诈骗罪,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开始,案件证据看似清晰,AX诈骗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区间,形势对被告人极为不利。而且当事人及其家属存在误区,认为既然诈骗事实清楚,判刑是不可避免的,对争取轻判缺乏信心。
此时,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的王凯律师接手了此案。王凯律师执业证号为16208201910103154,自2019年执业至今,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展案件梳理与辩护准备工作。全面查阅本案卷宗材料,核实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交易明细、转账记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谅解书等全部证据材料,对案件事实、证据链条及法律适用进行严谨分析。
在庭审中,王凯律师结合被告人AX的实际情况,提出核心辩护意见。他指出被告人A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真诚悔罪;无犯罪前科及劣迹,本次犯罪系初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案发后已向被害人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综合全案情节,其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恳请法院对其从宽处理。同时,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王凯律师结合被告人的退赔、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重点阐述了适用缓刑的事实依据与法律支撑,为被告人争取更轻缓的刑罚适用。
最终,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A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A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认罪悔罪表现,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同时采纳了王凯律师关于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A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XXX元。
王凯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凭借对证据的细致梳理和精准把握,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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