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铖是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同时担任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等职务。自2012年从事法律工作,2021年正式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经验丰富。在刑事案件方面,他成功推动某疑难刑事案件发回重审,最终获公诉机关撤回起诉;2024年为三位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2025年也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书。在遗产继承、交通事故等案件办理中也成效显著,多次获当事人赠旗致谢。
王铖律师擅长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案件、离婚及遗产纠纷案件。在刑事案件中,他凭借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能妥善协调各方利益,高效解决纠纷;在离婚和遗产纠纷案件中,也能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策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下面以一起刑事案件为例,详细展示王铖律师的办案能力。
案件类型: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当事人角色:毕X的辩护人
案情简介: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X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审批,安排毕X等人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储存炸药和雷管,毕X按安排操作且未按规定清退未使用的炸药和雷管。2008年铁矿停产,未对井内爆炸物品登记造册和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X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被刑事拘留。
核心诉求:为毕X争取不起诉决定。
案件难点:
1.案件时间跨度长,相关证据收集和固定难度大。
2.对于毕X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同法律解释可能存在争议。
律师策略: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王铖律师接手该案后,深入了解案情。首先,依据毕X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确定,毕X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此后未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至2023年5月22日已过15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其次,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规定,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毕X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系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构成犯罪。
案件结果:最终,毕X无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1.对于类似时间跨度较长的刑事案件,要准确把握追诉时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在适用法律时,应严格按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3.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深入调查取证,全面分析案件情况,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
4.此案例为司法实践中处理非法储存爆炸物案件提供了参考,强调了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与犯罪行为的区分。
王铖律师自2012年从事法律工作,至今已承办数百起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结果。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