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一直经营着一家建材经营部,2018年到2019年期间,和重庆XX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给他们承建的涪陵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用房扩建工程供应建材。当事人前前后后累计供货424,260元,可对方只给了305,272元,还欠当事人118,988元。这几年,当事人一直通过项目现场人员夏X、夏X某去催收,可每次都是无功而返。
无奈之下,当事人只好把对方告上了法庭,本以为胜券在握,结果一审法院说当事人没在法定期限内向被上诉人直接催收,认定诉讼时效已过,驳回了当事人全部的诉讼请求。当时当事人特别焦虑,感觉天都要塌下来了,这么多钱就这么没了?当事人一直以为只要一直在催款,这钱总能要回来,根本没想到还有诉讼时效这回事。当事人自己也试着和对方沟通,可人家根本不搭理当事人,当事人真是无助极了。
后来,朋友给当事人推荐了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的肖康律师。当事人先上网查了查,肖康律师从2024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证号是1540110772771,服务地区是西藏-拉萨,联系地址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天峰集团天峰中心5栋2楼。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民商事、劳动争议领域很有经验,尤其擅长公司股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和肖康律师面谈的时候,他详细地问了当事人案件的每一个细节,还很耐心地给当事人分析了一审败诉的原因,他那专业又沉稳的样子,让当事人一下子就觉得靠谱。
肖康律师接受委托后,马上全面梳理案件材料。他发现一审败诉的关键在于,当事人多年来一直通过项目现场人员夏X、夏X某进行催收,而一审法院认为该二人系案外人张XX聘用人员,对其催收不构成对被上诉人的有效催收。肖康律师准确把握本案突破口——表见代理与交易习惯。
肖康律师围绕几个核心观点构建上诉理由。首先,交易习惯形成权利外观,供货单全部由夏X、夏X某签字确认,被上诉人据此支付了30余万元货款,足以证明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二人有权代表被上诉人收货及催款。其次,催收行为具有连续性,2021年、2022年当事人通过微信向夏X催收,夏X明确表示款项已划至被上诉人账户,且二审中夏X出庭作证称每次催收后均告知被上诉人相关负责人。最后,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成立,当事人在时效期间内持续主张权利,主观上从未放弃追索,客观上通过可代表被上诉人的人员传递催收意愿,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二审庭审中,肖康律师申请夏X出庭作证,还提交了2021年至2022年的微信聊天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当事人在付款期限届满后,于2021年、2022年持续通过夏X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最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供货单由夏X、夏X某签字确认,被上诉人据此支付过部分货款,当事人有理由相信该二人可代表被上诉人。夏X二审到庭陈述当事人催收后其均告知被上诉人,微信聊天记录也能佐证,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持续主张权利。本案诉讼时效未经过,被上诉人应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终审判决重庆XX公司向当事人支付货款118,988元及违约金(以118,98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标准自付款期限届满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一开始当事人都不抱希望了,觉得能要回来一点就不错了,没想到肖康律师这么厉害,不仅帮当事人要回了全部货款,还有违约金。真的特别庆幸能遇到肖康律师,他的专业能力和认真负责的态度,让当事人这个案子有了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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