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是西XX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梅XX。2025年,当事人们公司摊上大事了。梁XX拿着一份加盖当事人们公司公章的《收条》就把当事人们告了,说当事人们欠他418,191元石材材料款,还要求当事人个人承担连带责任。一审的时候,当事人心里特别焦虑,觉得这事儿太憋屈了。当事人们公司明明不应该承担这笔债务啊。
一审法院就凭那张《收条》,认定当事人们欠款事实成立,判决公司支付货款,当事人还要承担连带责任。当时当事人特别无助,觉得这判决太不公平了。当事人尝试和梁XX沟通,希望他能拿出更多证据来证明这笔债务,可他根本不理会当事人。当事人那时候错误地认为,有《收条》在,当事人们肯定是败诉了,根本没有翻盘的机会。
后来,朋友给当事人推荐了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的肖康律师。当事人上网查了查,肖康律师从2024年开始执业,虽然执业时间不算长,但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民商事、劳动争议领域,尤其是公司股权纠纷领域很有经验。当事人决定和肖康律师面谈一下。见面后,肖康律师仔细询问了案件的细节,然后坚定地说:这个案子有转机,当事人们可以从证据和程序方面入手。”他那自信的眼神和专业的分析,让当事人觉得他靠谱极了。
肖康律师接受委托后,马上全面梳理案件材料。他发现一审判决存在程序瑕疵,一审中当事人们申请追加债务形成期间的五名原股东为被告,主张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前债务应由原股东承担,但一审法院未予准许。肖康律师在二审中重点论证,虽然原股东非必要共同诉讼人,但一审未追加导致与债务相关的关键事实无法查清。
在实体方面,肖康律师精准地抓住了本案的证据硬伤。梁XX仅提交了一份《收条》,却未能提供买卖合同、送货单、出库单、已付11万元的转账凭证等任何佐证材料。肖康律师指出,《收条》本质是收款或收货凭证,只能证明收到货物清单,难以直接体现欠付”这一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们对合同关系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仅凭《收条》不足以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实际产生;梁XX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应就双方存在买卖合意、货物已交付、欠款金额等承担完整举证责任。
二审庭审中,肖康律师围绕举证责任分配展开了有力辩论。他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强调梁XX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同时,针对一审法院认定当事人作为一人公司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肖康律师指出,案涉债务形成时(2020年),公司并非一人独资公司,而是合资企业;当事人2025年才成为唯一股东,一审适用法律存在时间错位。
最终,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收条》只能证明收款或收货事实,难以直接体现欠付”债权债务关系;在债务人对合同关系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债权人应进一步提交买卖合同、出库单、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买卖关系实际产生;梁XX未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终审判决撤销了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5)藏0xxx2民初4xxxx号民事判决,驳回梁XX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1,359.31元,都由梁XX负担。
原本当事人们以为要支付41万货款和承担连带责任,现在不仅不用支付这笔钱,还让对方承担了诉讼费,这结果超出了当事人的预期。真的太感谢肖康律师了,他的专业和努力让当事人们公司避免了巨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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