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络投保流程缺陷成关键细节
在某保险纠纷案件中,被上诉人某在旅游中意外摔伤致九级伤残,其通过旅游公司投保了意外险。保险公司主张的“比例赔付”条款成为争议焦点,而保险公司网络投保流程的缺陷细节,成为扭转案件走向的关键。该流程缺少对免责条款的询问及确认页面、保险单未附加条款具体内容、保险单抬头文字提示与演示版本不一致。
发现流程缺陷过程
李敏律师作为江西法烁智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硕士,在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保险公司网络投保流程。通过多次模拟投保人操作流程,与标准流程进行比对,从投保人主体资格、保单内容完整性等多个角度进行核查,最终发现了这些流程缺陷。李敏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100件,在民商事领域经验丰富,此次对细节的把握也体现了其专业能力。
围绕缺陷做准备
第一步,李敏律师详细整理了网络投保流程的各个环节,制作成清晰的图表,标注出缺陷所在位置。第二步,收集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将“比例赔付”条款定性为免责条款提供法律依据。第三步,准备了类似案例,用以说明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应承担的后果。
庭审交锋
在一审庭审中,李敏律师指出保险合同中的“比例赔付”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未就该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依法不产生效力。并详细阐述了网络投保流程的缺陷,指出保险公司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义务。保险公司则坚称比例赔付条款不属于免责条款且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李敏律师进一步反驳,强调保险公司未对比例赔付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进行说明,且电子保单无法证明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
案件结果及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采纳了李敏律师的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若干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李敏律师针对保险公司补充提交的电子保单,从投保人主体资格、保单内容缺失等角度有力驳斥,使其证明目的落空。最终二审维持原判,被上诉人获得意外残疾给付保险金上限及医疗费用补偿,合计近某万元。正是因为李敏律师发现并利用网络投保流程缺陷细节,有力地证明了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才使得“比例赔付”条款不产生效力,从而帮助当事人获得全额保险赔偿,实现了案件的终局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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