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申请人曾某于2018年10月入职某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市场总监,月基本工资2万元加提成。2024年5月31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自2024年6月1日起,曾某的劳动关系转至教育科技公司的关联公司——在线教育公司。2025年10月15日,曾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教育科技公司补发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少发的工资8万元、2024年5月工资5000元以及2018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未休年假工资53333.33元。
在劳动纠纷领域,普通人存在一些高频踩坑行为。其一,对仲裁时效缺乏清晰认知。就像本案中的曾某,没有在劳动关系解除后的1年内主张权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了1年的仲裁时效。一旦超过这个时效,就很可能丧失胜诉权。其二,对关联公司的劳动关系认知有误。曾某认为教育科技公司与在线教育公司属同一主体,时效应从其从在线教育公司离职之日起算,但实际上两家公司虽为关联公司,却是独立的用工主体,劳动关系转移并不等同于权利义务承继。
面对这起案件,教育科技公司委托了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的尹绪梅律师。尹绪梅律师毕业于北京工商大学,拥有法律硕士学位,还是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员、高级企业合规师,曾任上市公司首席法务。她从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在民商事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500余件,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案件。
尹绪梅律师接案后,迅速梳理案件关键时间节点。明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18年10月11日至2024年5月31日,仲裁申请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时效起算点为劳动关系解除之日(2024年5月31日。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时效中断”主张,律师明确提出法律意见,指出两家公司为独立用工主体,仲裁时效不因此重新计算,且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
在仲裁庭开庭审理中,尹绪梅律师围绕时效问题进行了清晰、有力的陈述,并引导仲裁委关注申请人自身对权利行使的懈怠。最终,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申请人与教育科技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5月31日解除,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请求事项存在仲裁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5日提出仲裁申请,确已超过1年仲裁时效。依据相关法律,仲裁委作出终局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尹绪梅律师秉持“专业立身、商业+行业思维、客户至上”的执业理念,在处理这起案件时,优先通过合理的抗辩为客户降低成本,避免了约13.3万元的经济损失。在劳动纠纷等各类案件中,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精准把握法律规则,为客户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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