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诉讼请求书摆在面前,案件涉及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的婚姻纠纷。某甲请求离婚、争取孩子抚养权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告某乙则坚称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盛春龙律师自2011年起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是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高级合伙人,长期专注于婚姻家庭案件。接案第1天,盛春龙便开始分析案情,意识到本案关键在于举证感情不和及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的证据。
接案第3天,盛春龙指导原告收集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若无法提供双方吵架斗殴的证据,就让当事人详细陈述感情破裂的原因。同时,着手收集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证据。一方面,收集到原告6年多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金收据;另一方面,收集租赁房屋6年多的电费、水费缴纳凭证。这些证据都成为证明双方分居事实的有力支撑。
接案第7天,盛春龙又将重点放在收集原告抚养孩子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的证据上,为原告争取孩子抚养权做准备。
立案后第5天,案件进入庭审阶段。法庭上,双方展开激烈辩论。被告坚称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而盛春龙凭借前期收集的充分证据,有条理地进行陈述和辩论。他指出,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水电缴费凭证等足以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同时,原告具备抚养孩子的良好条件,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经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及当事人最后陈述,法院作出判决。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离婚;离婚后,双方所生儿子某丙由原告某甲抚养;被告某乙名下的汽车归原告某甲所有,原告某甲给付被告某乙车辆折价款7500元。
结案后,盛春龙在笔记本上记了一句话:“婚姻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关联性至关重要。”这次经历让盛春龙在后续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更加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尤其是对于分居等关键事实的举证。在遇到类似案件时,他会提前指导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以确保在法庭上能够有力地支持当事人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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