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宗盗窃案件中,被告人与他人结伙,于特定时间段内在多地实施了多次盗窃摩托车、电瓶车的行为,部分被盗车辆已被追回。经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原本共计XX,但被告人存在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到案后如实供述以及亲属代为赔偿大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况。
在这类盗窃案件中,普通人存在一些高频踩坑行为。其一,很多人在参与所谓的“小打小闹”盗窃时,没有意识到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比如认为顺手牵羊拿个价值不高的物品不算什么,却不知达到一定数额就可能触犯盗窃罪。这种行为的隐患在于,一旦被认定犯罪,将面临刑事处罚,留下犯罪记录,对个人的未来发展产生严重影响。其二,部分人在盗窃后不主动坦白,而是选择隐瞒或者逃避,这会导致失去从轻处罚的机会。在司法实践中,坦白是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主动坦白可以体现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从而可能获得较轻的处罚。
处理这起案件的是四川厚浪律师事务所的黄学良律师。黄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执业经验。他服务于四川-内江资中地区,联系地址在内江市资中县资洲大道。他是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也是四川厚浪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执业期间,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尤其专精于刑事辩护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等领域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这起盗窃案中,黄律师在取证方面,仔细审查了涉案电瓶车的价格认定证据,发现涉案电瓶车未追回,被害人陈述缺乏其他证据印证,从而提出对指控的第二起、第三起盗窃的价格认定结论不应采信的意见。在调解方面,虽然本案主要是量刑协商,但黄律师也通过与被害人沟通等方式,促使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在诉讼方面,黄律师充分论证了被告人坦白、智力残疾、赔偿谅解、初犯偶犯等从轻情节,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最终,法院采纳了黄律师的意见,未采信该两起价格认定,将盗窃数额从指控的XX降至XX,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X个月,实现了较轻的量刑结果。
黄学良律师始终秉持“以法律为依据,以证据为基础,以专业为支撑,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司法公正”的执业理念。在办案中,他优先考虑通过调解等方式降低当事人的成本,必要时则精准诉讼,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他深知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只有将专业知识与案件实际相结合,才能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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