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子投保非本人操作细节浮现
2020年1月,李某通过平人寿业务员龚某投保“平e生保医疗保险”,合同2月1日生效。10月,李某因主动脉根部动脉瘤等疾病住院,自付医疗费76949.75元,保险公司却以李某投保前患有冠心病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并主张“既往症”免责。刘武律师在梳理案件材料时,注意到电子保单的操作情况,这成为案件关键细节。
发现细节的过程
刘武律师仔细核对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发现其中显示电子保单系业务员代为操作。他还深入调查投保流程,从与业务员及相关人员的沟通记录中,确认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也未对李某进行健康询问。通过对这些证据的反复比对和分析,刘武律师确定“电子投保非本人操作”核心事实。
围绕细节的准备工作
第一步,刘武律师收集并整理与电子投保操作所有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第二步,深入研究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保险公司在电子投保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第三步,针对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反驳观点,准备详细的应对策略,确保在庭审中能够有力回应。
庭审交锋
庭审中,刘武律师提出电子投保非李某本人操作,且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和健康询问义务。保险公司试图反驳,但刘武律师依据准备好的证据链,逐一进行驳斥。法官要求保险公司证明本次疾病与既往症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无法提供有效证据。
细节改变案件走向
法院最终采纳刘武律师的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判决被告支付李某医疗保险金76949.75元。“电子投保非本人操作”细节成为案件胜诉的关键,刘武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全额医疗理赔款。刘武律师2018年执业,现是湖南天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支部书记,湖南省律协建工委员会委员,在保险纠纷等多领域有丰富经验,此次成功代理再次展现其专业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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