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子兴律师(执业证号13715201110359988,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自2011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尤为专精于刑事辩护、建筑工程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他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为多位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
在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例中,当事人张某因销售水果味电子X被指控。杨子兴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张某,详细了解案件过程、投案经过及认罪态度,并仔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他确定了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核心的辩护思路,在法庭上提出多项从轻处罚辩护意见。他指出张某具有自首法定从轻情节,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具结书;张某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社会危险性低;且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规定,悔罪态度良好。同时,杨律师引导张某退缴全部违法获利2万元,并督促其预缴罚金。最终,法院采纳了杨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在杨XX寻衅滋事案中,杨子兴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确定其系临时起意、未造成严重后果。他深挖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固定当事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证据链认定自首,提交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其系初犯偶犯,引导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还主导推动当事人与被害人沟通协商,全额赔偿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最后,律师严格依据刑法关于缓刑的适用条件,论证当事人符合缓刑条件。法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判处杨XX缓刑。
在甲某、乙某、丙某寻衅滋事案中,三人因酒后与他人发生冲突致两人轻伤二级被指控。辩护难点在于致两人轻伤二级量刑起点高、共同犯罪区分责任难、三人有行政处罚记录缓刑适用有阻力。杨子兴律师全面阅卷、多次会见,认可罪名并聚焦从宽情节。他锁定三人的自首情节,当庭完整呈现证据链;指导家属与被害人沟通,全额赔偿并取得谅解;论证三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坚持三人认罪认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三人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最终,法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判处三人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这些案例表明,杨子兴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能够精准把握案件关键,通过合理的证据收集、有效的证据链搭建和专业的庭审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处罚和缓刑判决。他的辩护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在山东聊城的司法环境下,他的专业能力和辩护策略对于推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实施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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