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10月20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张家港XX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XX公司就张家港东方假日花园景观绿化工程的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了激烈矛盾。原告按合同完成工程并通过验收,但被告却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张家港XX公司委托了施亚军律师等为其代理此案。施亚军律师执业证号为13205201610650634,自2016年开始执业,是北京盈科(张家港)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在合同纠纷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原告的核心诉求是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XXX.14元,并就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此案件存在多个难点:一是需要准确认定合同的有效性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二是要收集充分的证据证明工程已按要求完成且验收合格;三是要依据法律规定争取到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施亚军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策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明确双方签订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他收集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结算审定单》等关键证据,清晰地证明了原告按约施工、工程已竣工验收以及结算审定价款等事实。在庭审中,施亚军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辩论技巧,有力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016年,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张家港市XX公司需支付原告张家港XX公司工程款XXX.14元,且原告对其承建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被告所欠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对于施工方而言,提醒其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条款,以保障自身权益;对于发包方来说,应遵守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避免法律纠纷;在证据收集方面,施工过程中的各类合同、验收证明、结算单等都是重要的证据,要妥善保存;同时,法律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为施工方追讨工程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较为常见,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施亚军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为当事人解决了纠纷,其执业证号13205201610650634见证了他在法律领域的专业与担当,为苏州地区的企业和当事人提供了可靠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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