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晓伟律师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他擅长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等刑事案件辩护,熟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辩护要点。
以郭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为例。2022年1月至9月间,丁XX、王XX、孟X、张某某、郭X、魏X、刘XX、于XX伙同冯某、韩某某等人,以XX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XX店铺项目可获高额收益为名,与客户签订《收益权转让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郭X的犯罪金额为600余万元。同年9月21日,郭X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郭X及家属委托陈晓伟律师为其辩护,他们的核心诉求是希望法院能对郭X从轻处罚。
该案件存在几个难点。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通常涉案人数众多、资金流向复杂,给律师梳理证据和事实带来很大困难。二是在共同犯罪中区分各被告人的作用和责任大小较为复杂,是否能认定郭X为从犯存在不确定性。三是犯罪金额明确,如何在既有金额基础上争取从轻处罚是关键。
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郭X,了解案件情况,包括公司业务、郭X职位、参与数额、宣传方式以及承诺情况等。通过这些询问,陈晓伟律师确定郭X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检察院阶段阅卷后,整体把握案件情况,并和郭X核实数额问题。到了法院审判阶段,他建议郭X退赔一定数额以争取从轻处罚。郭X以及家属听从建议,在法院审判阶段退赔15万元。
陈晓伟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郭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积极退赔。最终,法院认为郭X等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但考虑到郭X系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综合上述情节,对其从轻处罚。郭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典型意义。对于此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辩护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明确了从犯认定在量刑中的关键作用,即使在犯罪金额明确的情况下,若能被认定为从犯,也可能获得从轻处罚。强调了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以及积极退赔等情节在量刑中的积极影响。为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提供了证据收集和事实梳理的方法,通过与被告人充分沟通了解案件细节,为辩护提供有力支持。也提醒企业和个人要遵守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避免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活动。
再看郝X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伙同他人利用多家公司,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多个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在此期间,被告人郝XX先后担任不同职务,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郝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郝XX的核心诉求也是希望量刑能从轻。
该案件面临的难点在于,涉案公司集团人员众多,类似案件已有很多生效判决,在这种情况下为郝XX争取从轻处罚空间较小;犯罪金额特别巨大,给辩护增加了难度。
陈晓伟律师在郝XX投案前就为其提供法律咨询,认为他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其及时投案以争取自首情节。郝XX听从建议,在律师陪同下投案。后续陈晓伟律师通过看守所会见与郝XX交流辩护意见,获得认可。辩护意见主要包括:郝XX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应扣除“挂单”金额,但郝XX应认定为从犯。鉴于其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退赔部分违法所得等情节,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从司法实践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法院越来越注重对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精准区分,以实现罪责相适应。对于自首、认罪认罚、退赔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认定和考量更加重视。这也促使律师在辩护过程中要更加深入地挖掘和运用这些情节,为被告人争取更有利的判决结果。在证据认定方面,对于复杂的资金流向和业务模式,法院会综合多方面证据进行判断,律师在收集和分析证据时需要更加全面和细致。刑事合规对于企业和个人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防控,避免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风险。
在北京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陈晓伟律师凭借对法律的精准把握和丰富的辩护经验,为嫌疑人成功争取到从轻处罚的结果,展现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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