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晓伟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910257751)从2009年开始执业,截止至今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同时担任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擅长刑事犯罪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企业合规等领域。在司法实践中,刑事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辩护策略至关重要,不同的案件情况需要采取不同的应对方法。
在第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2022年1月至9月间,丁XX等8人伙同他人以XX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等名义,以投资XX店铺项目可获高额收益为名,与客户签订《收益权转让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2000余万元。郭X犯罪金额为600余万元,2022年9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郭X,了解公司业务、郭X职位、参与数额、宣传情况等。在检察院阶段阅卷,整体了解案件情况后又和郭X核实数额问题。在法院审判阶段,律师建议郭X退赔一定数额,郭X及家属听从建议,退赔15万元。律师提出郭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从犯、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等辩护意见。最终,法院认定郭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此案例中,律师通过详细了解案件情况、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并提出合理辩护意见,为郭X争取到了从轻处罚,体现了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准确把握案件细节和适用法律的重要性。
第二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伙同他人利用多家公司,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通过宣讲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多个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担任公司多个职位,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郝XX在律师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陈晓伟律师在郝XX投案前就认为其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其投案争取自首。后续在看守所会见时与郝XX交流辩护意见,提出郝XX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部分违法所得,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等辩护意见。法院最终认定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该案例中,律师提前介入并引导郝XX自首,为其量刑争取了有利条件,同时在辩护过程中全面分析案件情况,提出合理辩护意见,对类似案件的辩护具有借鉴意义。
在敲诈勒索案件中,2021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时某某、冯XX夫妇以能源公司建设光伏发电工程占用土地及毁坏树木等为借口,多次阻挠施工,并迫使XX公司汇款12万元。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时某某,阅卷后整体了解案件情况,确定辩护意见,认为本案实施过程不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时某某没有犯罪主观故意及客观犯罪行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指控属实,时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此案例提醒我们,在维权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因不当行为构成犯罪。
最后一起集资诈骗案件,2018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王X、行XX等人以某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义,通过多种方式对外虚假宣传,以委托外汇交易方式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致使10200余名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1.55亿余元。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行XX,了解其业务情况,担心若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可能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检察院阶段阅卷后,综合全案证据提出行XX受雇于他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坦白、愿意退赃退赔等从宽处罚情节,建议从轻、减轻处罚。法院最终认定行XX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该案例表明,在集资诈骗这类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严重的案件中,即使有坦白等情节,也可能因犯罪性质恶劣而难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陈晓伟律师在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中,始终以专业的态度和丰富的经验为当事人提供辩护服务。通过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结果。然而,刑事犯罪的法律适用复杂多变,不同案件有不同的特点和难点,需要律师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应对。同时,这也提醒我们要遵守法律法规,避免陷入刑事犯罪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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