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2018年期间,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对周X提起公诉,指控其与吴某、谢X、陈X(已故)等人,以共同投资举办“中国新歌声”等系列明星演唱会为由,与多名被害人签订演出合同,骗取巨额投资款。周X被指控在2017年4月底,冒充“中国新歌声”项目执行总监,以举办“中国新歌声-浦江演唱会”为名,与贾X、余X、洪X签订合同,骗取投资款161万元,后虽陆续归还145万元,但还被指控参与其他演唱会项目的共同诈骗。此时,周X及其家属找到了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的贾琦律师,执业证号13413201710719763,他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千件,尤其专精于刑事辩护案件。
这起案件存在诸多难点。首先,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模糊,难以清晰界定周X的行为性质;其次,涉案金额巨大且涉及多起事实,证据梳理和分析工作繁杂;再者,公诉机关最初指控周X涉案数额巨大,量刑可能较重。
贾琦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并深入分析全案证据。他认为,在“浦江演唱会”项目中,周X虽有夸大宣传,但项目曾初步接洽和筹划,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全部款项的明确故意;案发前周X已主动归还绝大部分款项,行为更接近民事履约不能后的债务纠纷处理,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周X在其他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参与程度及非法所得均有限,与其他主犯有明显区别。基于这些分析,贾琦律师在庭审中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本案部分事实应定性为民事纠纷,被告人周X无诈骗故意;即便认定犯罪,其情节显著轻微,且已积极退赔,应大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重点围绕犯罪主观故意、行为性质以及退赔情节展开论证。
最终,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周X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在量刑关键点上,采纳了关于“用后合同款项偿还前合同债务”情节的定性意见,认定周X诈骗数额仅以未归还的16万元认定,属于“数额较大”范畴。综合考虑周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最终判决被告人周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刑期显著低于同案其他主犯。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典型意义。对于同类案件,一是提醒要准确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避免过度刑事化;二是强调积极退赔情节在量刑中的重要作用;三是在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中,要精准分析各被告人的作用和地位;四是辩护律师应紧扣核心要件进行有力辩护。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类案件的准确认定和量刑一直是难点。贾琦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起案件中成功为当事人降低了刑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业证号为13413201710719763的贾琦律师,无疑为处理此类复杂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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