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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诉绥中某公司、宁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立案时,被告宁某坚称收到的200万元是投资款,并非借款,这给原告追款带来极大阻碍。隋常有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在民间借贷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本案中,原告梁某经中间人介绍,于不同时间分三笔向被告公司账户汇入共计200万元,其中一笔50万元备注为“口罩投资款”,另一笔100万元备注为“借款”。之后被告公司与宁某虽和原告签订了《借款协议》,确认款项性质为借款,但宁某在庭审中仍以不认识原告、款项是投资款为由进行抗辩。
隋常有律师介入后,首先对案件证据进行了全面梳理。他重点围绕《借款协议》展开工作,该协议是认定款项性质的关键证据。同时,律师还调查了口罩项目的相关情况,发现该项目最终未获药监局审批,被告公司也未投入生产,这进一步佐证了款项并非投资款。
庭审中,被告宁某坚称款项为投资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投资合意以及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约定。隋常有律师则依据《借款协议》以及项目未获批的事实进行有力回应,强调协议明确了款项性质为借款,且项目未实际开展,不符合投资的特征。
最终,法院采纳了隋常有律师的观点,认定案涉200万元为借款。判决被告绥中某公司、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某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
隋常有律师在处理此类证据问题时,遵循先梳理关键合同证据,再调查相关项目实际情况以辅助证明的方法论。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分析和有效运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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