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是否要请律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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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自诉的案件有没有必要请律师,个人认为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案件对个人的重要性来确定。因为刑事自诉案件是比较专业诉讼行为,且一般提起刑事自诉的原告人均对该案件比较重视,案件的审理判决结果一般对原被告双方均有较大或者重大影响,如果有专业的律师帮助您,对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可能会有意想不到的帮助。
刑事自诉案件是否要请律师

一、自诉案件是否要请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对于自诉的案件有没有必要请律师,个人认为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案件对个人的重要性来确定。因为刑事自诉案件是比较专业诉讼行为,且一般提起刑事自诉的原告人均对该案件比较重视,案件的审理判决结果一般对原被告双方均有较大或者重大影响,如果有专业的律师 帮助您,对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可能会有意想不到的帮助。所以如果该案件的结果对您影响重大,且您对法律知识不是很了解的话,建议您最好委托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二、对自诉案,应分别不同情况作下述处理:

1、犯罪事实清楚的,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在案件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裁定驳回。

3、自述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

4、在审理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核实,核实证据可以采用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和冻结等措施。

5、自诉人可以与被告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也可以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是属于第三条的自述案件不适用调解。

6、自诉案件的被诉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刑事自诉案件一般是由受害人自己向人民法院直接告诉的,但在这个环节中,其实并没有要求受害人必须要委托律师,所以刑事自诉案件中也不是一定要请律师的,小编认为此时应当结合实际的情况来考虑。如果该案件的结果对您影响重大,且您对法律知识不是很了解的话,建议您最好委托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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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最近涉嫌一起刑事案件 好像是自诉案件吧 想问一下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条件是什么 哪些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
[律师回复]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通常这类案件被称为轻伤案。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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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自诉案件?自诉案件的诉讼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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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几个法律的问题想要咨询,如哪些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自诉案体的程序是怎什么样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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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
(一)自诉案件的种类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二)立案的标准
1、程序标准。
(1)自诉人具备起诉的资格,即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告人为已满16周岁、有责任能力的公民。
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前款规定的原因,被害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2)当事人情况清楚,包括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
(3)诉讼请求明确。明确地提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标的。
(4)具有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或证据线索。
(5)由本院管辖。被告人的犯罪地、居住地有一项在本辖区内。案由系上述自诉案件的类型。
2、实体标准。
(1)未超过诉讼时效。
(2)指控的事实符合自诉案件犯罪构成的要求。
3、诉讼文书的要求。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5)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三)立案的原则
1、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对提起的自诉案件,只要符合上述要求,即具备基本的犯罪事实及基本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应予立案受理。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处以刑罚需经案件审理后作出裁判,不能以“构成犯罪,追究刑罚”为立案标准。
2、不重复司法介入原则。对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已立案处理,或尚未处理的,不应立案。
(四)确立立案听证制度
1、立案庭接收自诉人的材料时,同时告知自诉人前来法院听证是否受理立案的时间、地点。
2、立案庭于当日内将自诉人的材料递交刑庭,由刑庭指定人员组成合议庭或指定独任法官审查。
3、在确定为听证日的时间、地点,法官当场告知自诉人是否立案,以及不予立案的理由。
4、立案审查的期限为人民法院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
二、审理
(一)程序的审查判断
1、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1)不符合自诉案件的条件的;
(2)证据不充分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2、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此限制。
4、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5、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判程序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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