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随着司法实践对串通投标罪打击力度的加强,相关法律适用标准也在不断细化,这对企业经营者而言值得高度关注。对于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企业经营者来说,这些变化意味着什么呢?
从法律规定的变化来看,以往对于串通投标罪的认定和量刑相对宽泛,而如今有了更细致的标准。旧法对于串通投标罪的规定较为笼统,仅明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但对于“情节严重”缺乏明确界定。新法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细化了“情节严重”的标准,比如明确了中标项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等量化指标。像在一些案例中,涉案金额巨大成为认定情节严重的重要依据,如山西省河曲县法院审理的案件,涉案中标金额超5亿元,被告人被认定构成串通投标罪且情节严重。同时,对于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也更加清晰。旧法对于主从犯的区分不够细致,而现在会综合考虑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如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的案件中,根据各被告人在串通投标行为中的具体行为和作用,明确区分了主犯和从犯。
这些变化对企业经营者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首先,在刑事风险方面,企业经营者一旦实施串通投标行为,面临刑事处罚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以往一些企业可能心存侥幸,认为即使有串通投标行为,也不一定会被认定为犯罪或者受到重罚。但现在随着标准的细化,只要达到相关量化指标,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安徽省凤台县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LX因串通投标累计中标金额高达6300余万元,被认定构成犯罪并受到处罚。其次,在企业声誉方面,一旦企业被认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其商业信誉将受到严重损害。这可能导致企业在后续的招投标活动中失去机会,合作伙伴也可能对其避而远之,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此外,对于企业的经营成本也会产生影响。企业为了避免刑事风险,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来规范招投标行为,增加了合规成本。
当前,企业经营者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旦涉及串通投标行为被发现,应及时采取措施,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这些情节在量刑时会被考虑从轻处罚。如在多个案例中,被告人因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情节,最终获得了缓刑等从轻处罚。如果企业经营者不作为,继续隐瞒犯罪行为,一旦被司法机关查处,将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不仅可能被判处更重的刑罚,还可能面临高额的罚金和违法所得的追缴。
针对这一新规,北京声驰(南昌)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事务团队已完成了以下实务准备。一是已梳理出可能涉及招投标业务的重点客户清单,针对这些客户开展了专项的法律风险排查。二是制定了一套完善的招投标合规操作流程和文件模板,帮助企业规范招投标行为,降低法律风险。三是为客户举办了内部闭门解读会,详细解读串通投标罪相关法律规定的变化以及企业应如何应对。
对于企业经营者,有两条具体行动建议。一是对企业的招投标活动进行全面自查,检查是否存在可能涉及串通投标的行为。对照司法实践中认定串通投标罪的标准,如中标金额、违法所得等,评估企业的风险程度。这样做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避免刑事风险。二是加强对企业员工的法律培训,提高员工对串通投标罪的认识和法律意识。让员工了解串通投标行为的法律后果,在日常工作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招投标行为。
每一次法律规定的细化都是一次规则的重新梳理,了解规则、适应规则,是企业在法治环境下稳健前行的基础。希望企业经营者能够重视串通投标罪相关法律规定的变化,及时调整企业的经营策略和行为,避免法律风险,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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