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宋XX与夏XX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其所持有的借条,被告对案涉借条的真实性存在异议,但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的鉴定申请,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信。结合原告提供的报警记录及搬迁交房凭证,本院确认原告与夏XX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关于诉讼时效,因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应当适用最长诉讼时效,且夏XX中途死亡,客观上使原告无法催要借款,所以,对被告的时效抗辩,本院不予采信。最终判决被告在继承夏XX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安徽徽通律师事务所杨友良律师的不懈努力。杨友良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拥有法学、社会学双本科学历,以及河南财经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学位,跨学科的教育背景让他在处理案件时有着独特的视角。
接案之初,杨友良律师初步判断此案难点重重。被告提出“借条形式简陋”“无转账凭证”“已过诉讼时效”三重抗辩,看似有理有据。但杨友良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意识到只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就有胜诉的可能。
在证据收集方面,杨友良律师面临诸多困难。由于借款发生在多年前,且是以现金交付,转账凭证缺失。他没有气馁,通过与原告沟通,了解到曾因催要借款发生纠纷并报警,于是收集到了关键的报警记录。同时,发现夏XX借款时将“搬迁交房凭证”交由原告保管,这一证据也成为了证明借款事实的重要一环。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以及是否已过诉讼时效。被告坚称借条存在瑕疵,款项未实际交付,且诉讼时效已过。杨友良律师则有条不紊地进行反驳。他指出,被告虽对借条真实性有异议,但未申请鉴定,应承担不利后果。对于现金交付的事实,报警记录和交房凭证形成了有力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在诉讼时效方面,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且债务人中途死亡导致原告催款受阻,应适用最长诉讼时效。
正是在诉讼时效这一关键环节,杨友良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成功扭转局面。他的专业和坚持,最终赢得了法院的认可,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杨友良律师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因为专注所以专业”的执业理念,也展现了他在经济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的深厚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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