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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租赁脚手架设备后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离开工地时未清点设备、未告知去向,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此时,李鉴春律师介入此案。他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有十余年刑侦预审、两年大学法学特聘讲师工作经历,执业十六年来承办案件逾1000件,尤其擅长刑事辩护。接手案件后,李鉴春立即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通过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他发现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且撤离时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李鉴春认为这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让张某摆脱了刑事追诉,维护了其合法权益。李鉴春律师日常就是这样,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众多当事人解决刑事法律难题,在刑事辩护领域持续发光发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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