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A仅从事基础性服务,不应认定开设赌场罪。”这是卷宗内庭审记录的原文,吴律律师在整理过往归档案卷时,偶然留意到了这句笔录。笔录中的表述看似简单,却充满了矛盾点,让人不禁疑问:为何庭审会出现这样的表述?小A究竟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带着这些疑问,我们回溯这起案件的本源。
2025年5月,当事人小A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镇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小A经他人邀请前往某麻将馆工作,日常仅负责给客人分发烟酒水、在前台协助兑换游戏币等基础性事务,约定月薪3000元,未实际领取工资,也未参与赌场的出资、经营管理或利润分成。然而,公安机关却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其立案,这就是造成庭审出现反常笔录的底层原因,小A自行留存的证据难以有力证明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吴律、彭燕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笔录疑点反向梳理取证清单。他们多次前往羁押场所会见小A,深入了解案件细节,调取小A与邀请人之间的聊天记录、工资约定等书证;与麻将馆其他工作人员沟通,获取证人证言。同时,结合笔录内容检索同类生效判例,修正原先代理思路。他们发现,在类似案件中,对于仅从事基础性服务工作的人员,通常不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庭审阶段,律师围绕该段关键笔录展开质证、陈述代理意见。他们指出,从主观方面看,小A入职时被告知麻将馆相关设备可办证且正在办理中,其对该场所涉嫌开设赌场的违法性缺乏明确认知,不存在参与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从客观行为看,小A仅从事基础性服务工作,无管理权限,未参与赌场关键环节,也未领取高额固定工资或参与利润分成,与开设赌场罪所要求的“出资者、经营者”存在本质区别。
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小A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了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该案以撤案处理告终。
在这类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应及时留存能证明自身行为性质的证据,如工作内容、工资约定等。吴律律师表示,往后阅卷时会更加注重对关键笔录的分析,庭审准备时会更深入地检索同类判例,以更好地为当事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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