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支付抚养费与行使探望权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义务。”这是卷宗内庭审记录的原文,律师在整理过往归档案卷时偶然留意到这句话。笔录中这一反常表述,引发了大家的疑问:为何庭审会有这样的表述?带着这个疑问,让我们一起回溯这起案件。
王XX与陈XX离婚时约定,儿子由王XX抚养,陈XX每月支付6000元抚养费,同时享有每周一次的探望权。然而离婚后,双方在探望细节上多次产生矛盾。王XX觉得陈XX探望时不遵守约定,影响孩子学习,便多次拒绝陈XX探望孩子。陈XX一气之下停止支付抚养费,称“不让我看孩子,我就不付抚养费”。王XX多次沟通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陈XX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继续履行义务。庭审中,陈XX以“探望权被侵害”为由,请求法院免除部分抚养费。
代理律师针对笔录中的表述,展开了一系列工作。首先,反向梳理取证清单,调取了双方关于探望权沟通的聊天记录、孩子学校关于学习情况的证明等书证,还与孩子的老师进行沟通,以证实陈XX探望是否影响孩子学习。其次,结合笔录内容检索同类生效判例,发现此类案件中,法院通常会明确抚养费与探望权是独立的法律义务。基于此,修正了原先的代理思路,强调不能以探望权受阻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在庭审阶段,围绕该关键笔录展开质证,指出陈XX不支付抚养费违反了《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支付抚养费与行使探望权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义务,不能以探望权受阻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陈XX不支付抚养费的行为,违反了《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也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法院告知陈XX,若认为探望权被侵害,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对抗抚养义务。最终判决陈XX补足拖欠的抚养费,并继续按约定标准支付抚养费;同时,法院就探望权问题进行调解,明确了双方的探望时间和方式。
从法律角度来看,抚养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而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二者不能互相抵销。直接抚养方拒绝对方探望时,支付方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非拒绝支付抚养费。同样,支付方不支付抚养费的,直接抚养方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对方探望子女,否则同样属于违法行为。通过这起案件,律师在往后阅卷时会更加关注类似的法律关系表述,庭审准备时也会更深入地研究相关法律条文和判例,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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