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员工挪用原告账户货款,被告承诺恢复却未履行。”这是卷宗内庭审记录的原文,北京典石律师事务所的周英律师在整理过往归档案卷时,留意到了这句笔录。笔录中的反常之处在于,企业承诺恢复账户余额却未兑现,这成为破解全案的关键引子。为何企业会做出承诺却不履行呢?带着这个疑问,我们来了解一下案件的由来。
原告是被告某品牌的销售商,双方约定原告在被告公司开立内部账户并预存资金,每次订货后由被告从账户余额中扣除相应货款。原告分别于某年9月、某年10月向被告账户预存合计10万元。然而,原告发现被告公司内部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原告账户内货款共计56,990.8元。事发后,被告曾于某年6月书面承诺恢复原告账户余额,但始终未履行。原告前期自行留存的证据主要是预存资金的凭证和被告的书面承诺,存在的漏洞是对于员工挪用货款的具体过程和证据不够充分,这也导致庭审中出现企业承诺不履行的反常笔录。
周英律师接手案件后,针对笔录疑点反向梳理取证清单。一方面,调取了双方的交易记录、付款凭证等书证,以证明原告预存资金的事实和交易习惯;另一方面,与相关证人进行沟通,了解员工挪用货款的具体情况。同时,结合笔录内容检索同类生效判例,修正原先代理思路,更加明确在证据和法律适用上的重点。在庭审阶段,围绕该段关键笔录展开质证,强调被告员工挪用货款和被告未履行承诺的违约事实,陈述代理意见,主张被告应返还预付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最终,某省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通过预存资金、逐次扣款方式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员工挪用客户账户资金,被告未能及时恢复账户余额,已构成违约,应对纠纷承担全部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货款56,990.8元,支付暂计至某年5月1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174元,之后以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知道,在预付货款交易模式下,销售商要注意留存好交易凭证、书面承诺等证据,一旦出现问题及时维权。周英律师通过这起案件也总结到,往后阅卷时要更加关注笔录中的反常细节,庭审准备时要围绕关键笔录进行充分的证据收集和法律论证,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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