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邪教组织给社会和个人带来的危害难以估量,每年因邪教引发的各类案件不计其数。在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就发生了一起令人关注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被告人苏X、周X均深陷“XX功”邪教泥潭。
20XX年X月X日晚及X月XX日晚,苏X伙同周X先后在宜宾市翠屏区老城区及南岸多处公交车站、路牌灯箱上张贴XX功宣传海报,这一行为引发群众围观,后被环卫工人、城管清理。公安机关在苏X租住处查获手机8部(内含大量XX功音频文件、拨打记录)、光盘、书籍、传单等大量宣传品。经鉴定,苏X持有的移动硬盘、U盘等存储介质中含有大量XX功电子资料,其中音频文件524个、累计时长1120分钟,向841个电话号码拨打、发送XX功语音,累计通话时长1240分钟。公诉机关指控苏X情节特别严重,周X情节较轻,均应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个关键时刻,贾超颖律师和黄X律师接受委托,为被告人苏X进行辩护。贾超颖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现任职于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担任事务所副主任、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还是2018年度宜宾市优秀青年律师。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数千件,成功办理刑事相关案件千余件,尤其擅长刑事辩护领域。他曾长时间在宜宾交通广播电台做客《律师在线》节目,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
贾超颖律师深知自己肩负的责任重大,他迅速投入到案件的处理中。他详细查阅案件卷宗,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在仔细研究证据后,他和黄X律师提出了一系列辩护意见。他们指出,苏X未向学生和家人传播,未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社会危害性小;524个音频存在复制粘贴,苏X仅是持有,指控传播证据不充分;鉴定意见未对原始数据进行充分说明,情节达不到“特别严重”;苏X有坦白情节;苏X之子系未成年人,其证言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在庭审过程中,贾超颖律师充分发挥自己丰富的庭审实战经验,对鉴定意见进行了充分质证。他对电子数据的提取、鉴定程序及数量认定标准提出异议,促使鉴定人依法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有效推动了证据审查的实质化。同时,他积极主张苏X的罪轻情节,强调坦白、未向特定人群传播等从轻情节。
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询问未成年人必须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否则该证言不能作为定罪证据。这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贾超颖律师正是基于这一法律规定,为被告人苏X争取程序公正。
最终,法院认定苏X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情节特别严重;鉴定意见合法有效,电子数据封存、提取、鉴定程序符合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说明,犯罪数额认定合理。不过,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未成年人证言不应作为定案依据的意见,认定侦查机关询问未成年人未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该证言不作为定罪证据。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苏X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周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在案的邪教宣传品及移动介质予以没收。
虽然未能改变苏X“情节特别严重”的定性及八年有期徒刑的量刑结果,但贾超颖律师和黄X律师取得了关键成果。成功排除关键瑕疵证据,体现了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有力维护;充分质证鉴定意见,推动了证据审查的实质化;罪轻情节的充分主张,在量刑时也得到了综合考量。这再次提醒我们,在刑事诉讼中,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至关重要的。贾超颖律师用自己精湛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拼尽全力,诠释了律师的价值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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