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各类刑事案件中,故意伤害案件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而如何为被告人争取到公正合理的判决,考验着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智慧。今天,我们就来讲述一起由孙欢欢律师成功辩护的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盖某某在2013年11月24日,因与他人发生口角怕遭到报复,携带单刃尖刀与妻子出门躲避,却与同村村民王某某发生厮打,用刀把将王某某头、面部打伤,王某某夺过刀将盖某某妻子刺伤。经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2013年当天,盖某某要求其亲属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然而,公诉机关起初并未认定盖某某构成自首。
在这起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规则十分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孙欢欢律师认为,盖某某主动要求亲属报警并如实供述,完全符合自首的条件,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孙欢欢律师,2014年执业至今,是黑龙江宽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拥有燕山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余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200余件。她还是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齐齐哈尔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齐齐哈尔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律师等。自2013年1月开始至2018年一直担任齐齐哈尔市广播电台《律师在线》栏目嘉宾律师,2023年至2026年3月期间担任齐齐哈尔市交通广播《鹤城大律师》栏目嘉宾律师,还荣获多项荣誉。
在接受委托后,孙欢欢律师迅速展开工作。她详细查阅了案件的卷宗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盖某某,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检察院阶段,她及时提出了法律意见,通过与检察机关沟通,补充侦查相关证据,最终成功认定了盖某某的自首情节。同时,孙欢欢律师深知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于案件的重要性,她多次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谈判协商,耐心地向对方解释法律规定和案件的情况,最终取得了对方当事人的谅解。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但案发后通过其亲兄主动向有关部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主动放弃赔偿请求,盖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盖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在遇到纠纷时,一定要冷静处理,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同时,自首是法律给予犯罪嫌疑人的一个从轻处罚的机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也能为自己争取到更有利的判决。孙欢欢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被告人盖某某争取到了缓刑的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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