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原告满脸焦虑地找到罗心艳律师时,罗律师就意识到这是一场硬仗。原告因承包棚户改造工程,虽完成了施工且与对方完成结算,但对方却以工程总承包方未付款为由,迟迟不支付剩余的117867.5元工程款。而且原告自身还没有施工资质,这让整个案件看起来困难重重,仿佛胜诉的希望十分渺茫。
罗心艳律师,任职于贵州宣典律师事务所,自2022年正式执业以来,已经代理了300余起案件,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她深知这个案件存在着不少法律难点。首先,原告没有施工资质,这在法律上很可能导致施工合同无效,被告以此为抗辩理由,会让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受到质疑。其次,建设公司坚称与原告无施工合同关系,不愿意承担付款责任,这使得确定付款主体变得复杂。最后,证据方面虽然有《结算单》《欠条》等,但要让法院完全认可这些证据的证明效力,还需要进行严谨的质证和辩论。
面对这些困境,罗心艳律师凭借自己毕业于贵州医科大学法学(医事法方向)的专业知识,以及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迅速制定了破局思路。她第一时间梳理案件证据材料,收集到案涉工程《结算单》《欠条》、原被告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正是因为她拥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才能敏锐地意识到这些证据对于明确工程结算金额、已付款项、未付款项及付款约定时间等核心事实的重要性。同时,她还查实了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以及实际施工人系建设公司任命的案涉项目项目部经理的关键身份信息。
案件立案后,进入庭审阶段。二被告提出原告无施工资质,并非适格诉讼主体,且建设公司与原告无施工合同关系,不应承担付款责任的抗辩。案涉第三人也辩称其并非案涉项目总承包人,与各方无合同关系,非本案适格当事人。罗心艳律师在庭审中表现得十分沉着冷静,围绕核心证据展开了精彩的质证与辩论。她首先举证证明原告已实际完成案涉钢管脚手架施工,且与二被告完成合法有效的工程结算,结算单有建设公司项目部确认、欠条有实际施工人签字,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无施工资质问题,她指出即便施工合同因资质问题无效,但案涉工程已完成结算,被告因原告施工行为实际获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折价补偿原告工程款。最后,她强调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公司的挂靠关系,以及实际施工人作为项目部经理的职务身份,主张二被告应就案涉欠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对本案关键事实予以全部认定,认可原告提交的《结算单》《欠条》等证据的证明效力,确认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公司的挂靠关系及实际施工人的项目部经理身份。法院认为,虽原告无施工资质导致案涉施工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已完成结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同时因原告自身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对其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未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建设公司与实际施工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117867.5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5元,由建设公司与实际施工人共同负担。若二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对这个结果十分满意,认为罗心艳律师专业负责,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罗心艳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原告在这场看似艰难的诉讼中赢得了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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