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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在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正在审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涉及金额达XXX,XXX元。审判长询问辩护意见时,唐观红律师站起来,有条不紊地阐述自己的观点。
这起案件中,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王X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公诉机关认为王X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唐观红律师2021年开始执业,毕业于大学本科,现任职于广东阅文律师事务所,主要深耕刑事领域,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300件。
接案后,唐观红仔细研究了案件材料。她发现王X是因经营生意不善欠下债务,为贷款才按中介要求提供银行卡和手机卡。唐观红认为王X主观上并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他是为了贷款而提供银行卡,也是被骗的受害者。同时,她指出王X自愿认罪认罚,是初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虽称是为贷款提供银行卡,但除邮寄卡后无实际申请贷款行为,且其明知自身债务情况无法正常贷款,其妻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及银行人员也曾告知不能出租银行卡给陌生人防止犯罪,综合认定王X主观上存在明知。最终,法院判决王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X,XXX元。
此后,在另一起盗窃案件中,唐观红在查阅卷宗时,逐页核对证人证言和监控视频,精确标注出时间线和关键证据,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做好了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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