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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在兰州市XXX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正在审理。当检察官陈述嫌疑人张X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涉新罪,坚持不同意对其再次适用缓刑时,坐在辩护席上的刘磊律师表情严肃,开始有条不紊地准备应对。
张X于20XX年X月被兰州某公安分局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拘留。案件进入检察院阶段后,张X委托了刘磊律师及其同事。刘磊律师2020年开始执业,是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经验。经过详细阅卷并与张X沟通,他们对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案件难点在于张X曾因网络犯罪被判处缓刑,案发时仍处于缓刑考验期。在与检察院沟通量刑时,承办检察官始终不同意再次适用缓刑。
案件进入法院后,刘磊律师及同事积极行动。他们与承办法官多次沟通,还向承办法官提供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问题的复函》(1998)高检研发第16号规定以及相关裁判案例。最终,法院判决张X本罪与前罪被并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在日常工作中,刘磊律师处理完这起案件后,会将类似案件的法律依据和裁判案例整理归档。在之后一起类似的缓刑期再犯罪案件中,这些整理的资料帮助他迅速找到辩护思路,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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