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3月,被害人杨某与自称“xx汇通投资总监”的黄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黄负责对接广西旅游项目,杨负责出资。项目前期确有推进,有会议记录、差旅记录为证。然而,到了2020年1月,项目已停滞,但黄某仍以“签约仪式”“书记同意”等虚假信息继续索要钱款。
石晓波律师毕业于云南民族大学法学专业,具备扎实的民商法与侵权责任x理论基础。在接手此案后,他敏锐地意识到,要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诈骗”的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于是,他开始深入挖掘资金流水,仔细审查每一笔款项的流向。
通过对资金流水的分析,石晓波发现,2019年项目真实推进期间的购车、差旅等支出,属于合作成本,不应认定为诈骗。而2020年后,黄某虚构事实、隐瞒资金真实用途,以虚假理由索款13.56万元,且在代借款项中截留10万元自用,非法占有目的明确。
除了资金流向,时间节点也是定罪的关键。石晓波精准划分了“2019年真实运作期”与“2020年后虚构推进期”,说明行为性质随时间变化。在辩护过程中,他精细化切割时间段,为法院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提供了有力支持。
此外,黄某虽冒用身份,但法院更关注其是否实际履行合同。石晓波指出,若完全未履约,则身份造假直接指向诈骗故意。在本案中,黄某后期完全未履行合同义务,其身份造假强化了非法占有推定。
最终,法院认定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235,600元。
石晓波律师所在的云南众济(大理)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专业的团队。团队以“老中青三代协同、专业分工明确”为核心,构建了层次清晰、协作高效的“金字塔式”专业法律服务梯队。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团队成员各司其职,资深律师精准研判案件核心争议点,骨干律师将整体策略转化为具体执行方案,青年律师及助理开展类案大数据分析、法律文书高效制备等工作,为案件的成功办理提供了全方位的支持。
这起案件典型体现了“以合作之名行诈骗之实”的新型经济犯罪特征。石晓波律师通过深挖资金流水、精准划分履约与欺诈阶段、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边界,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也为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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