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年6月9日,原杭州XX经营部与被告深圳市XX公司签订石材供货合同,用于XX银行大楼装修工程。之后的2011年2月9日,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有774572.6元货款未结清。但被告辩称已付清全部货款,还质疑原告主体资格、主张超过诉讼时效、否认结算清单真实性,甚至申请对公章真伪及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此时,云南民族大学法学硕士出身、拥有多年执业经验的潘登律师介入此案。他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迅速展开行动。潘登律师先收集整理了石材供货合同、结算清单、相关判决书等关键证据,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对于原告因原经营者李XX死亡带来的主体资格问题,他通过(20XX)浙XX终字第10XX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了原告的适格诉讼主体地位。
面对被告对结算清单真实性的质疑,潘登律师坚持主张结算清单加盖被告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具有法律效力。在被告提出公章鉴定申请时,他从证据形式上完成举证要求。同时,他对工程造价鉴定结果进行专业分析,为当事人争取有利认定。
在三次庭审中,潘登律师围绕合同效力、结算清单真实性、工程量计算等核心争议点展开有力辩论。他运用优势证据原则,成功说服法院采信结算清单的价格约定,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的价格认定基础。最终,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20XX)杭XX初字第15XX号民事判决,认定被告应支付货款546073.60元,支持原告违约金请求144163元,并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为当事人挽回损失合计690236.60元。
除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潘登律师还处理了多起合同相关案件。在颜X与杭州XX科技公司的案件中,2020年7月底双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被告却迟迟未按约定数量向原告提供设备。潘登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双方的微信、电话沟通记录等证据材料,以被告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同,被告返还款项,二审维持原判。
在杭州XX物流中心XX交易市场XX食品商行与刘某的案件中,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被告陆续通过微信、电话要货后却不予结清货款。潘登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微信、电话沟通记录、货运送货记录,并指导原告取证明确货款金额。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后,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最终法院组织诉前调解,确认货款金额,被告分期履行。
潘登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其中合同纠纷相关案件200余件,债权债务相关案件100件。他深耕合同领域,尤其专精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还在债权债务领域具备突出专业能力。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解决了诸多法律难题。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