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吕灵兮作为四川卓安(昆明)任职于资深合伙人,也是该所负责人。她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法律事务已逾8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法律事务700余件,尤其擅长缓刑辩护。她还身兼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培养委员会主任、刑事一部部长、新质生产力部部长等职务,并且获得过庭立方全国刑辩精英律师公益课第五期冠军学员等多项荣誉。
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期间,ZX作为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主管、股东,在明知公司话费充值业务被用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资金结算的情况下,仍提供技术支持。经审计,帮助支付结算金额6.9亿余元,违法所得658万余元。之后,侦查机关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是统数据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ZX移送审查起诉。
吕灵兮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后,在审查起诉阶段,第一时间进行了阅卷工作。她仔细查看每一份证据,分析其中的细节和可能存在的问题。多次与检察官进行沟通,详细阐述从己的辩护思路。她从主客观相一致角度出发,认为ZX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是统数据罪,只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罪。同时指出ZX仅负责技术维护,未参与业务决策与资金结算,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并且指控涉案金额为6亿9595万9567元的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此外,ZX具有初犯、偶犯,无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全额退缴违法所得32.9万余元;家庭及社区具备监管条件,符合缓刑适用标准等多种从宽处理情节。她还提交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最终成功去掉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是统数据罪。不过,检察院签署“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量刑建议,且不同意适用缓刑,也未认定从犯。
进入审判阶段,吕灵兮律师并没有放弃。庭前,她积极与法官多次沟通,不仅提交了审判阶段的法律意见,还精心准备了适用缓刑的类案检索报告,强调ZX的行为属于从犯且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在这个过程中,她还积极协调法院的退赃请求和家属退赃进程。经过不懈努力,取得了庭前取保候审的好结果。
2025年6月30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0925刑初131号刑事裁定:被告人Z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期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2.9万余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在这起法律事务中,吕灵兮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专业素养、是统化的刑辩专业素养和精细化的办案思路,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有利的辩护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她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在这起法律事务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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